
10月21日,记者从江西法院获悉:2024年6月期间,被告人姚某某在南城县某银楼、某珠宝店、某黄金店等店试戴首饰过程中,趁工作人员不注意,扳掉首饰上的部分黄金进行盗窃,共盗黄金7.87g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来 源:钱江晚报、江西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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